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
第 99 號
《財政部關於修改〈註冊會計師註冊辦法〉的決定》已經財政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部 長 劉 昆
2019年3月15日
財政部關於修改《註冊會計師註冊辦法》的決定
財政部部務會議決定,對《註冊會計師註冊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相關條文中的“註冊申請人”修改為“申請人”。
二、將第六條修改為:“申請人申請註冊,應當通過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向會計師事務所所在地的省級註冊會計師協會提交註冊會計師註冊申請表(附表1):
“(一)申請人基本情況;
“(二)申請人出具的符合註冊條件的承諾;
“(三)申請人所在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申請人在該會計師事務所專職從業的承諾。
“申請人為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居民的,應當提交港澳臺居民居住證信息或者港澳臺居民出入境證件信息。
“申請人為外國人的,應當同時提交護照和簽證信息以及《外國人工作許可證》信息。
“經依法認定或者考核具有註冊會計師資格的,應當提交相關文件和符合認定或者考核條件的相關材料。”
三、將第七條修改為:“申請人和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分別對申請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四、將第八條修改為:“省級註冊會計師協會應當在受理申請的辦公場所將申請註冊應當提交的材料目錄及要求、准予註冊的程序及期限,以及不予註冊的情形予以公示。”
五、將第九條修改為:“省級註冊會計師協會收到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後,應當對其進行形式審查。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噹噹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需要補正的材料及內容。
“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受理其註冊申請。”
六、第十六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對因前款第(四)項被撤銷註冊、收回註冊會計師證書的人員,由省級財政部門給予警告,並向社會公告。”
七、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七條:“申請人及其所在會計師事務所出具虛假申請材料的,由省級財政部門對申請人、會計師事務所首席合夥人(主任會計師)給予警告,並向社會公告。”
八、將第二十三條改為第二十四條,將本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九、刪去附表2,並對附表1“註冊會計師註冊申請表”和附表3“註冊會計師註冊備案表”作相應修改。
本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註冊會計師註冊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佈。
(《註冊會計師註冊辦法》略,詳情請登錄財政部網站)